法院建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体系探析/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37:27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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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体系探析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黑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执行权横向运行基本模式,即在执行局内设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之间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并对实施权限、裁决权限进行细化。规定的实施改变了过去执行实践中,执行员包揽执行活动全过程的现象,有效控制了执行人员滥用或怠于采取执行措施,随意变更追加主体,草率处理案外人异议等问题。基层法院实行二权分立,不仅提高案件质量、案件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持执行队伍的清正廉洁,使执行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的道路,有效遏制执行乱、缓解了执行难。
笔者所在法院地处边陲,是中院辖区6个基层法院之一。我们针对执行人员相对较少、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辖区面积较大、执行装备相对落后的情况,在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庭和临时组成裁决庭。在法庭成立了执行实施组,法庭执行人员由法庭和执行局双层领导,负责实施法庭审结的执行案件,执行实施组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需裁决的事项,同执行局实施庭一样,由执行实施承办人完备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执行裁决建议,制作执行报告,随同执行实施卷宗移送执行裁决组办理。每年基层法院裁决执行案件占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5%左右,工作量相对较少。

一、实行二权分立所反映不足之处

(一)分权过细,影响执行工作快捷性要求。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它最大特点是迅速及时、追求效率。为了保障执行的效率,执行权宜以集中为原则,执行权分解得越细,环节就越多,虽然能加强对廉洁公正的保障作用,但影响执行的效率。规定由裁决庭裁判的内容过多,程序过于细化。

(二)执行局领导之下的执行机构内部分权,权力滥用问题未能得到充分的预防。执行权划分的目的在于实现执行内部的制约与平衡,这两种权力虽然由两个庭行使,其实仍由同一执行机构行使,这种划分没有达到真正二权分立的目的。

(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权没有充分发挥,还局限于过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没有真正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力量的统一领导、管理和指挥。由于执行机构隶属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人、权、物受地方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控制、制约。执行案件伴随地方色彩。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下级法院拖着不办的原因并不是不办,而是不敢硬办。

二、执行体制改革的构想

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必须从纵向和横向方向全面改革,纵向改革就是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从地方法院单列出来,成立单独的执行事务局或执行法院。对人、权、物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建立起省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机制。横向上对执行权中的实施权和裁决权进行彻底分立,执行事务局只负责执行实施权。

(一)执行队伍垂直管理势在必行

2000年以来,我省率先在执行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执行局。由庭变局一字之差,却使执行工作发生质的变化,执行人员的地位得到提高,人们更加重视法院执行工作。伴随法院一系列执行方式、执行方法、执行体制的改革,法院执行乱、执行难的现象基本得到缓解。但通过实践,觉得改革仍然不彻底,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现象仍在发生,执行法官的待遇有待提高,执行法官积极性仍然没有充分发挥等。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地方法院执行法官(审判员)的任命归地方人大,晋升归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工资及办案经费归地方政府财政。导致法院不能真正独立司法、公正裁判,执行案件受制于地方干扰。

要想使人民法院独立司法,要想实现高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真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必须将中院、基层院两级法院执行机构中的人、财、物统一到省高院。执行人员的工资由省财政支付,执行人员的任命、调动,由省高院从执行机构所在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择优选择。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任免归地方人大,但对执行员没有要求。地方人大若免去执行人员的审判员资格,可以先由高级法院免去执行员资格。执行机构的执行装备由省高院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对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全省统一的执行案件立案信息库。

另外,为维护实施权的顺利实施,更能体现出强制力和震慑力,应将法警队三分之二的人员置于执行机构领导之下,以协助送达和协助执行。

再者,省高院在对执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对执行队伍管理上来。水无落差不会流动,社会无竞争就不会前进。法院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公开公正性强,执行工作的好坏,一方面与外界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与执行员自身素质道德修养及内部管理体制有关。因此,必须打破现在办案大锅饭的现象,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机制。只有执行人员有危机感、责任感,那时执行工作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执行裁决权应从执行机构中分立出去

民事执行行为包括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执行裁决行为属于执行救济行为,执行实施行为属于单纯的执行行为。根据基层法院的自身特点,实行执行权二权分立制度,更能切实反映执行机构设置的优势。但是执行机构应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机构中拨离到法院民庭,独立于执行机构之外,成立执行裁判庭,负责裁判法官的人、权、物归地方法院。使二权真正分立,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目的。

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执行机构人员不同于审判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由执行员行使裁决权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况且在执行机构一长统管之下,两权分立,实则明分暗不分,仍不能杜绝一权滥用的现象。执行裁决庭不能超越授权范围来行使权力,不能主动行使裁判权,当事人或执行机构对裁判结果有申请复议和上诉的权利。裁判庭裁决的案件范围应限制在执行实施中需对当事人权利主体扩张进行实体上审查的方面,即审查裁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所提出的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及当事人对执行员作出的其它裁决不服的裁判。凡未明确赋予执行裁判庭的权力均应由执行机构行使。

执行机构行使实施权时,执行法官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不予执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有错误而不应执行。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对中止、终结执行和通过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同时赋予复议的权利。
原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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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中国证券业通信系统1998-2000年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沪、深证券交易所通信系统互联工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国证券业通信系统1998-2000年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沪、深证券交易所通信系统互联工程”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加强证券业通信系统建设是防范和化解全行业系统风险的重要技术措施。经过前期的广泛调研和论证,现已完成“中国证券业通信系统1998-2000年建设规划”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通信系统互联工程的方案准备工作,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立项实施,纳入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
统建设。工程费用由中国证监会专款拨付。
请你单位在中国证券通信技术组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实施,争取按时完成工程任务。



1998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7)冀法请字第5号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帐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和苏法经(1987)51号关于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军队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5)财字第110号通知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中“军队工厂(矿)、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含经总部、军区、军兵种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军以下单位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特种企业存款’有息存款”的规定,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以此帐户结算。因此,在经济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有权对军队的“特种企业存款”帐户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帐户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军队机关或所属单位以不准用于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的帐户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帐户动用的资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共同查清其帐户的情况,依法予以冻结或者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