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2:30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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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
——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

(清华大学法学院 胡颖廉)


摘要:本文从“非典”期间一则医疗器械搬运事件中引出文章的主题——行政征用。通过对目前有限的理论成果的归纳梳理,提出了行政征用作为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归纳出了“统一行政征用说”,并对其加以分类,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结合行政征收制度指出现代扩张征收理论的根基是公共利益、平衡补偿以及“信赖保护”,并由此勾勒出普通行政征用的一般程序,还偿试着拟出了“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建议中国及时制定《行政征用法》。
关键词:行政征用 普通行政征用 征用程序 行政征用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目次:
事例

一、学说梳理和辨析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三、行政征用的立论根基
四、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和程序的构想
一.法律依据
二.征用与被征用主体
三.征用程序
四.补偿理论
五.救济手段
六.“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
结语
结语的结语

事例:北京地坛医院是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收治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在北京市“非典”发病高峰期间,该院每天要为病人拍摄150余张X光片。由于现有的设备满足不了需要,医院便向人民医院借用了一台X光机。然而,问题出来了:没有任何一家搬家公司愿意帮他们将这台重达370公斤的救命仪器运回来。百般无奈之下,医院只好求助于公安局,一番波折后,车终于来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搬运工人被搬家公司的指示不许搬运仪器。最后,是毫无装卸经验的医生和医院的保安冒着细雨将仪器扛上了车……1

运送医疗器械,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医院请搬家公司搬运却屡屡受挫。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尽管可以在道德上谴责这些公司,但他们对于医院确实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没有合同也不受单方的强制),况且“恐非”心理作祟也无可厚非。但公安出面了事情还那么难办,最后找来了车却还是让大夫“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这就值得我们反思了。难道公安真的没有权力要求搬家公司服从其指挥?还是说理应有这个权力只是法律上有缺位2?甚至说法律本身没有缺位只是程序有缺陷?种种问题,都向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提出了“拷问3”。
一、学说梳理和辨析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所显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然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尚处于空白和半空白状态。在数十部以“行政法”命名的教科书中,谈及行政征用问题的不多,详细阐述的更为鲜见,至于专著更是没有。笔者就手头资料为限,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梳理,归纳出如下学说:
(1)广义说。行政征收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地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4。
(2)狭义说。行政征用,主要是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5。
(3)包含说。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个种类,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财产的性质不同,征用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6。
(4)混同说。公用征收(用)与行政征收在我国相似点很多,程序也很接近。但是,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公用征收(用)是有偿的7。
其他如“公共利益说”、“特定公共事业说”等也多有赞同者,限于篇幅,不加以罗列8。
在以上诸学说中,广义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才显示出其“广义”,事实上列举式定义必难逃挂一漏万的厄运,所以有必要将之推而更广;狭义说将行政征用局限于集体土地征用,尽管符合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但用发展的眼光加以衡量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外的立法中,行政征用确实不仅仅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也不仅仅是集体土地征用,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也是要构建统一的行政征用体制;包含说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下位概念,将两者的并列性篡改为包容性,更是不合适的。事实上,该说也赞同征用和征收在有偿和无偿性上的区别9,所以若将之理解为广义的行政征收概念10似更妥;混同说在形式上与包含说犯了同样的错误,故于此不赘。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鉴于以上学说的缺陷,笔者试提出“统一行政征用说”:行政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在这里,“统一”指的是征用目的(抑或称“征用之立论根基”)的统一,也就是公共利益。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平和或危急,洪水或战争,只要目的所需,措施必要,就可以启动征用程序,这便是“统一行政征用”理念。
“统一行政征用说”借用了“广义说”的合理思想,又克服了列举式定义所带来的弊端,同时还避免了其他学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特殊和普通的划分又使得学说内部条理清晰。根据行政征用程序展开的自然过程,归纳出其如下特征:
首先是必要性限制下的公益性和公共性
这既是行政征用的前提和基础,又成为限制征用的标尺。即国家可以且只能在公共目的下依靠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要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他人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是自己可得使用的财产。但是,权力有扩张的属性,因此这里的公共目的又是有严格限制的,限制的核心是“必要性”,必要的尺度是“现实而紧迫的公益危机或公用事业的必需”,即如果政府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必须采用征用财产的手段,政府应当采用其他措施11。
其次是法定性和限制性
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征用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行政征用作为行政限权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公益性本身是抽象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意志对其加以界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涉及公民最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等只能由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无法律即无行政”是最好的概括12。
再次是补偿性
指的是国家对它所征用的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补偿不必是对价的,但一定是合理的,因而成为侵害的必然结果。近代以来,人们的财产权利观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财产权利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受到挑战。现代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基于社会公益之需,可以对公民财产进行征用或限制,但是须以公平补偿为前提。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既充分体现了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也充分体现了其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功能13。
复次是救济性
行政征用作为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财物之所有权抑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造成的侵害是重大而显见的,是典型的侵益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设定全方位的监督和救济途径14。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强制性
即行政征用是一种国家的单方强制行为,不以被征用财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为前提15,显具“兜底”特征。强制性的立论根基在于国家主权的无上性,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一国的任何财产所有人都必须服从这一权力。强制性作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固有特征,其要义是政府守法,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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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2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现就贯彻实施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海洋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融会贯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和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六个条例必须进行修改和调整,另外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后续立法工作。我局2000年重点抓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在职权范围内抓紧做好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建立“指导、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大力推进陆源污染的治理。

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是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2000年工作重点,突出抓好“一控双达标”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0年沿海地区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沿海重点城市地面水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尤其要加大对主要直排入海污染源的监督力度。确保其高质量地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四、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并重”方针。

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使环境保护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得到体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要管理好现有的保护区,对各类违法事件加大查处力度,并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建立、划定新的保护区。

五、加快编制和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全面带动海洋环保工作。

环渤海三省一市要加快《海洋碧海行动计划》的编制。我局将在此基础上编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并争取在4月1日之前完成向国务院的报批工作。按照重点突破、分层推进的原则,非环渤海地区也要以碧海为载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争取在2000年或稍迟一点时间,编制和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碧海(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六、全面贯彻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推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取是了突破性进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颁布实施。各地应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进行一次自查,并于2000年月10月31日前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我局,2000年年底前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环渤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海洋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是一项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工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海军等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职责各异,但目标相同,应携手共进。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涉海部门的职责,我局将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2000年内将协同交通、渔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防治船舶污染。

八、加强领导,不断开创海洋环保工作新局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在即将进行的地方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认真做好“三定”工作,认真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于我们的指导、协调、监督及其它有关职能。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一定要以饱满的热情和崭新的精神面貌,不断开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2000年1月27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部 财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农机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7〕6号)中有关实施种子工程的精神,国家安排了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
运、检测、营销、信息网络等种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强种子工程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管理,保障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工程贷款用于纳入《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九五”种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种子加工中心、种子生产基地、种衣剂厂、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厂、国家“南繁”基地、种子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要突出重点,讲求
实效,重点支持种子生产经营量大、实力强、效益好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二、种子工程贷款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由农业部根据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种子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单位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可行的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
计划。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门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将贷款项目计划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农业部。凡需要财政贴息的项目,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一律不予贴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根据“九五”种子工程规划和各省(区、市)上级的项目建议计划,分别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报国家计委审核并正式下达。据此,农业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信贷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各省(区、市)农业发
展银行、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之前,分别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种子工程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内贷款的落实情况及地方财政贴息情况核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及附表
,上报财政部,并于下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将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总结的,当年或下年度扣减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核拨办法由各地自定。
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种子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农业部根据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凭证,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核拨给农业部。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按年息6%给予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列入“农业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贴息期间,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按本通知确定的年贴息比例给予贴息,不再变动。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贷款利率向借款单位收取贷款利息。
四、种子工程贷款项目实施涉及中央、省、地、县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实施种子工程,实现粮棉增产做出新的贡献。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贷款的有关政策原则发放贷款,及时掌握贷款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贷
款安全周转。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立项、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附件:种子工程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1997年10月23日